时间:2023/12/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手有戒尺,不怒自威,

曾几何时,老师沦为教学双方的弱势群体,

都知道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可是很多老师不敢管、不愿管。

有的老师赌上自己的职业前途实施惩戒权,管理着别人家的“熊孩子”,管的是提心吊胆。

适当惩戒,培养规则意识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于11月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戒尺即将出炉,老师能站起来管学生了。

1、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终于不用每天哄孩子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孩子的全面成长,既要有赏识教育也不能缺少惩戒教育,要坚持二者的统一。教师可以名正言顺管教行为失范的学生,明确惩戒过程本身也是教育的过程。

正在征求意见

2、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意见稿中对学生的惩戒分三个级别: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划定惩戒的边界

第七条(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以上内容明确规定了学生犯了哪些错,该如何罚,发到什么程度。一一对应,避免小错重罚或大错轻罚等滥用惩戒权的行为

手有戒尺,心中有光

3、解码高中教育,作为一线教师,担任15年班主任,建议老师“手有戒尺,心中有光”不能滥用惩戒权,不能情绪化惩罚学生,要坚持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教育是一个灵魂唤起另一个灵魂,以达到教育效果为最终目的,因材施教,灵活适当行使手中的教育权利!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您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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