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2-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与药品是两种具有不同功能的物质。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嚣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药品是指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国家对食品与药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其目的就是确保消费者饮食用药安全。食品中不得加入药品,意在防止在食品中滥用药物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此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不应被视作加入中药材,而是应被视作加入食品原料。

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如何界定某类物质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仅仅“按照传统”是不够的,需要有关部门就此作出规定,颁布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并公布了两批既是食品又足中药材的名单,分别是: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囊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予、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革、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修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主要是考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也负责药品安全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能使两部门加强协作,共同保证相关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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